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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場所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維護

一:檢查要求

1 通則

為使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的點燃危險減至最小,在裝置和設備投入運行之前工程竣工交接驗收時,應對它們進行初始檢查;為保證電氣設備處于良好狀態,可在危險場所長期使用,應進行連續監督和定期檢查。檢查項目見表10至表18的相應條款。初始檢查和定期檢查應委托具有防爆專業資質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

注:某些檢查項目如果制造商已進行了同等的檢查,并且安裝過程不可能影響到被制造商檢查過的那些零部件,就不要求全部的初始檢查。例如:不要求隔爆型電機內部隔爆間隙的初始詳細檢查,但是,為方便現場導線連接而拆下的接線盒蓋在裝配后宜進行檢查。

2 人員

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維護應由符合規定條件的有資質的專業人員進行,這些人員應經過包括各種防爆型式、安裝實踐、相關規章和規程以及危險場所分類的一般原理等在內的業務培訓,這些人員還應接受適當的繼續教育或定期培訓,并具備相關經驗和經過培訓的資質證書。

3 連續監督和定期檢查

3.1 連續監督

連續監督應由企業的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并作好相應的檢查記錄,發現的異常現象應及時處理。連續監督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3.1 防爆電氣設備應按制造廠規定的使用技術條件運行。對于防爆合格證書編號帶有后綴“X”的產品應符合其有關文件規定的安全使用特定條件。

3.2 防爆電氣設備應保持其外殼及環境的清潔,清除有礙設備安全運行的雜物和易燃物品,應指定化驗分析人員經常檢測設備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

3.3 設備運行時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檢查外殼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的最高溫度和溫升的規定。

3.4 設備運行時不應受外力損傷,應無傾斜和部件摩擦現象。聲音應正常,振動值不得超過規定。

3.5 運行中的電動機應檢查軸承部位,須保持清潔和規定的油量,檢查軸承表面的溫度,不得超過規定。

3.6 檢查外殼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彈簧墊圈是否齊全緊固,不得松動。

3.7 檢查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和有損防爆性能的機械變形現象。電纜進線裝置應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線孔,應用適合于相關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進行堵封。

3.8 檢查充入正壓外殼型電氣設備內部的氣體,是否含有爆炸性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氣量、氣壓應符合規定,氣流中不得含有火花、出氣口氣溫不得超過規定,微壓(壓力)繼電器應齊全完整,動作靈敏。

3.9 檢查油浸型電氣設備的油位應保持在油標線位置,油量不足時應及時補充,油溫不得超過規定,同時應檢查排氣裝置有無阻塞情況和油箱有無滲油漏油現象。

3.10 設備上的各種保護、閉鎖、檢測、報警、接地等裝置不得任意拆除,應保持其完整、靈敏和可靠性。

3.11 檢查防爆照明燈具是否按規定保持其防爆結構及保護罩的完整性,檢查燈具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值,檢查燈具的光源功率和型號是否與燈具標志相符,燈具安裝位置是否與說明規定相符。

3.12 在爆炸危險場所除產品規定允許頻繁起動的電機外,其他各類防爆電機,不允許頻繁起動。

3.13 正壓外殼型防爆電氣設備通風或換氣的時間及保護功能須符合產品的使用說明書和警告牌上的規定要求。

3.14 電氣設備運行中發生下列情況時,操作人員可采取緊急措施并停機,通知專業人員進行檢查和處理:

a) 負載電流突然超過規定值時或確認斷相運行狀態;

b) 電動機或開關突然出現高溫或冒煙時;

c) 電動機或其他設備因部件松動發生摩擦,產生響聲或冒火星;

d) 機械負載出現嚴重故障或危及電氣安全。

3.15 為使粉塵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的點燃危險減到最小,應檢查原設計條件(粉塵類型、粉塵層的最大厚度等)是否發生變化。

3.16 移動式(手提式、便攜式和可移動式)電氣設備特別易于受損或誤用,因此檢查的時間間隔可根據實際需要縮短。移動式電氣設備至少每12個月進行一次一般檢查,經常打開的外殼(例如電池蓋)應進行詳細檢查。此外。這類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目視檢查,以保證該設備無明顯損傷。

3.2 定期檢查

定期檢查可按表10至表18所示進行相應的目視檢查或一般檢查。

定期的目視檢查或一般檢查可能會需要進一步的詳細檢查。

檢查等級和定期檢查的時間間隔的確定應考慮設備型式、制造商指南、影響損壞程度的因素、使用的區域和以前的檢查結果。在確定類似設備、裝置和環境的檢查等級和時間間隔時,應該利用這些經驗確定檢查方案。

注:造成設備劣化的主要因素包括:易受腐蝕、暴露在化學制品或溶劑中,可能堆積粉塵或灰塵、可能進水、暴露在過高環境溫度中、機械損壞的危險、受到激烈的振動、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經驗、未經批準的修改或調整、不適當的維護,例如:未按制造商的建議進行維護。

定期檢查應委托具有防爆專業資質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3年。企業應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檢查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初始、定期和連續監督的所有結果應記錄。

二:維護要求

2.1 補救措施和設備更換

所有設備應按要求注明一般條件,必要時應采取一些適當的補救措施。應注意保持設備防爆型式的完整性;這可以要求與制造商協商。更換零部件應按照有關安全文件的要求進行。

安全文件中規定的對設備安全性能產生不利影響的零部件,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應進行更換。

注1:應注意避免與制造商降低靜電影響的措施發生沖突。

注2:更換照明裝置的燈泡時,必須按燈具標志規定的光源功率和型號,否則可能造成溫度過高。

注3:透明件的腐蝕、涂漆或遮擋,或者照明裝置的安裝不正確均能導致溫度過高。

2.2 軟電纜的維護

軟電纜、撓性連接管及其終段連接容易損壞,應規定時間間隔進行檢查,發現損壞或缺損則應更換。

2.3 停機

如果在維護時必須將電氣設備等裝置停機,裸露的導線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a)正確連接到相應的外殼內;

b)與所有供電電源斷開,并使其絕緣;

c)與所有供電源斷開并接地。

如果電氣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與之相關的所有供電電源的導線均應被斷開、拆除,或者正確連接到相應的外殼內。

2.4 緊固件和工具

在需要特殊螺栓、其他緊固件或專用工具的地方,應備有并使用這些物品。

2.5 環境條件

危險場所中的電氣設備可能會受到使用環境條件的不利影響,必須考慮一些主要因素,如腐蝕、環境溫度、紫外線輻射、水的進入、粉塵或砂粒的堆積、機械和化學作用。

金屬腐蝕或化學物質(特別是溶劑)對塑料或彈性部件的作用可影響到設備防爆型式和防護等級。如果外殼或部件嚴重腐蝕,該部件就應更換。塑料外殼可能會出現外殼整體性能的表面裂紋。設備的金屬外殼,必要時應采用適當的保護涂層進行處理作為防腐措施。這類處理的頻次和方法根據環境條件而定。

應驗證所設計的電氣設備能否承受可能遇到的最高和最低環境溫度。

注:如果防爆電氣設備的標志未能標明環境溫度范圍,則設備宜用于-20℃~+40℃范圍內,如果指明溫度范圍,設備宜用于該范圍。

裝置的所有部件應保持清潔,并無可能引起溫度上升的粉塵和堆積類似的有害物質。

應注意確保維持電氣設備的氣候防護性能。損壞了的襯墊應更換。

抗凝露器件,如呼吸元件、排水元件或加熱元件應進行檢查以保證正確運行。

如果受到振動應特別注意設備螺栓和電纜引入裝置的緊固性。

在清理非金屬外殼電氣設備時注意避免產生靜電。

2.6 維護時設備的隔離

在危險場所打開任何電氣設備之前,它應與所有的電源包括中性線隔開,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以防設備打開時由于疏忽而再通電。

2.6.1 除本安電路之外的裝置

a)內部有非本質安全型帶電部件并且安裝在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在未與所有輸入連接隔離,并且存在零線對地電位情況時與輸出線路、包括中性導體隔離時,設備不得開蓋項b或項c規定的除外。這里隔離的意思是指拔掉熔斷器和熔絲,或斷開隔離器、開關。直到有足夠的時間使表面溫度或儲存的電能降至不能引起點燃時,才能打開外殼。

b)在計劃工作所需的時間內,如果對此區域負責的部門或人員能夠保證不出現可燃性環境,并對這種情況做出了書面認可,那么在采取常規安全措施后,可以進行必要的裸露帶電部件的主要操作。

c)如果有關的法規和規程允許,對項a或項b的要求只有在2區內才可放寬。如果經安全評估證明滿足下列條件,那么在采取常規安全措施后,可以進行操作:

1) 在帶電設備上進行計劃的操作不會產生點燃火花;

2)電路具有防止產生火花的結構;

3)危險場所內的電氣設備和關聯電路不含有可能引起點燃的熱表面。

如果能符合這些條件,那么在采取常規安全措施后,可以進行計劃的操作。

安全評估的結果應記錄在文件中,其中含有以下信息:

--在帶電設備上計劃操作的形式;

--評估結果,包括評估時所作的試驗結果;

--評估中要求對帶電設備維護有關的任何條件。

設備的評估人員應:

--熟悉所有有關標準、實施法規的要求和現行的說明材料;

--獲取進行評估時所需的各種材料;

--必要時,使用與國家檢驗單位類似的試驗設備和試驗程序。

2.6.2 本質安全型裝置

符合下列條件可對帶電設備進行維護:

a)危險場所中的維護工作

任何維護工作應僅限于下列情況:

1)斷開、拆卸或更換一些電氣設備的元件和電纜;

2)調整電氣設備或系統校準所需的控制裝置;

3)拆卸并更換插接元件或組件;

4)使用有關文件中規定的檢驗儀器,在有關文件中沒有規定檢驗儀器時,只能采用檢驗時不會影響電路本安性能的儀器;

5)有關文件特別允許的其他維護行為。

履行上述這些職能的人員應保證在完成這些工作后,本安系統或配套的本安電氣設備符合有關文件的要求。

b)非危險場所中的維護工作

非危險場所中的關聯電氣設備和部分本安電路的維護,當這類電氣設備或電路部分仍然是與危險場所中安裝的本安系統部分保持相互連接時,應僅限于a)項中所述的內容。

在斷開危險場所的電路之前,不應拆卸安全柵的接地連接,便于檢測接地電阻,設有雙重接地裝置可以拆卸單個接地時除外。

僅僅在電氣設備或電路部分與危險場所中的電路斷開后,才可以對非危險場所中的關聯設備或本安電路部分進行其他維護工作。

2.7 可燃性粉塵環境防爆電氣設備的維護要求

對于需要打開設備進行維護的電氣設備應處于無塵場所。否則,應采取適當措施以防粉塵進入外殼。

在拆除密封件、接合面部件時,如果不進行更換則不得損壞。

重新組裝時,應提供并遵守制造廠的密封建議。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應按計劃表檢查和維護。檢查和維護周期將取決于環境條件、使用的設備數量和制造廠的建議。

2.8 接地和等電位連接

應該注意保證在危險場所中接地和等電位連接處于良好狀態。

2.9 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和電氣設備防爆性能的失效

2.9.1 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

維護時發現防爆電氣設備因外力損傷、大氣銹蝕、化學腐蝕、機械磨損、自然老化等原因導致防爆性能下降或失效時,應予檢修,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應按照 GB 3836.13-1997進行。經過檢修不能恢復原有等級的防爆性能可根據實際技術性能,按以下原則處理:

a) 降低防爆等級使用;

b) 降為非防爆電氣設備使用。

2.9.2 防爆電氣設備防爆性能的失效

維護時發現防爆電氣設備結構、參數發生變化,與原防爆型式及設計不符且不能修復的,即判定失效并迅速予以停用更換,例:

a) 隔爆型電氣設備外殼嚴重變形,不能修復的;

b) 隔爆面嚴重損傷,不能修復的;

c) 隔爆間隙超出國家標準,不能修復的;

d) 防爆電氣設備外殼開裂不符合原防爆型式的要求。


上一條:

防爆電氣設備開關及控制器的專用技術要求

下一條:

電氣線路引起的火災及其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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